何为“重大过失取得票据”? 《票据法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,不得享有票据权利。”重大过失票据,一般是指受让票据时,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,或者取得无效票据,或者取得票据过程中存在瑕疵。一般来说,所谓”重大过失“包括两种: 1、实质上的重大过失,是指怀疑或者能够确定前手持票人没有票据处分权而未尽注意,例如明知道对方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票据,但是仍然接受票据转让。 2、形式上的重大过失,是指应尽注意审查票据形式而未尽审查义务,例如票据绝对记载事项记载不完全,但是没有注意审查,未发现这一问题而受让票据。 如何规避上述 “ 重大过失”? 我国《票据法》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,认为只要事先对原持票人的票据来源不知情,并且支付合理对价,符合票据的善意取得,就能够拥有票据权利。因此,在票据交易中,较少遇到“实质上的重大过失”问题。 《票据法》规定“形式上的重大过失”,只针对票据形式要件应尽审查义务的情形。以下情形应属无效票据: 1、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的票据; 2、更改不得更改事项的票据; 3、票据金额记载不合规则的票据; 4、出票人签章不合规则的票据; 5、出票人明确记载禁止转让文句,背书人又将其转让的票据; 6、背书人签章不合规则或记载有害背书事项的票据; 7、到期后背书转让的票据; 8、以空白背书取得票据等。 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,因此受让票据时的审查义务仅仅限于票据要式,而不涉及票据的基础关系。例如:甲取得了一张票据,经过审查该票据票面无问题,但实际该票据是虚构贸易关系开出的。甲在审查时并未发现,这种情况下甲的票据权利不受影响。 在票据交易中,明知交易对象取得票据的方式不正当而仍然接受票据的,或者票据形式要件有问题的,都属于重大过失取得票据,将不享有票据权利。因此,成员单位遇到此类票据,应该拒收,避免造成经济损失。 |